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且有能力赔偿,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到各方因素影响,出现诉求方面不能完全明确、矛盾当前无法化解等情况,导致无法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及家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待利益也无法得到实现。面对这些情况,不仅社会矛盾无法实质化解,且影响案件办理质效。
近日,秀洲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两区公安分局、市公证处共同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为轻微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有力支撑。
以案为例
2024年2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途径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某林间步道时,因被害人彭某向其身旁吐痰而心生不满,后与彭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用拳头击打彭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认定,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因被害人彭某系无固定居所人员,无法与其保持常态联系,侦查人员多次与被害人彭某联系无果。后根据犯罪嫌疑人赔偿意愿,于2024年5月13日按照《办法》具体规定,由嘉兴誉天公证处公证提存保证金用于赔偿被害人损伤。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缘由,以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在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的办案制度。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办法》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过失致人重伤案件,其他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该制度。
提存的赔偿保证金如何领取?
赔偿保证金提存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明确赔偿数额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领取提存的赔偿保证金,并持相关材料向承办公证机构申请支付保证金;案件经审判机关调解或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由被害人一方凭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向承办公证机构申请支付保证金。
今后,秀洲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力度,推动该项制度精细化、长效化,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充分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努力在推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上取得新突破。
来源 | 秀洲检察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