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它并非“法外之地”。如果有人准备在网上聊天群里建起“赌场”,那他就走在了犯罪的边缘。
今日,蒲江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两被告人为参赌人员开设网络赌博虚拟房间渔利被法院判刑。
*案情介绍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邓某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某聊天APP内建了一个群聊,后以直接邀人、朋友拉人、发朋友圈宣传等方式拉拢安某等人进入群聊,准备组织赌局抽头牟利。
参赌人员进群后,被告人王某组织群内人员在某麻将APP里“建房间”玩麻将、斗地主等。
每局结束后赌客根据各自分值计算输赢,在群聊里进行结算,大赢家在群里以红包形式支付“房费”3元/局。
经调查,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邓某使用2个用户ID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4.5万余元,由两被告人平均分配。
*法院审理
蒲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邓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介,通过聊天群、麻将APP,为参赌人员开设网络赌博虚拟房间,提供赌博场所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4.5万余元,属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被告人王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没收被告人邓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全部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5307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害人终害己。大家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切勿因参与赌博而身陷囹圄,更切莫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蹦迪”,触及法律底线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卢娅芮 来源 蔡贵玲 刘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