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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山网收集编辑:天山网
轮台县居民苏先生:几年前朋友向我借了一笔钱,我们关系都非常好,他借钱时态度也很诚恳,主动把自己的房产证拿给我做抵押。算起来,这笔钱借出去时间也挺长的了,朋友一直没有还,房产证也一直在我手里。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他的房子算是抵押给我了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很多人都像您一样,认为拿着对方的房产证就算抵押了,如果对方不还钱,就可以直接要房子。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
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所以,如果双方没有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的抵押,即使债务人将房产证交给了债权人,此时的抵押也是无效的。
如果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成立了吗?仍然没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如果抵押的是房产,那么书面的抵押合同签完之后,还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完毕后,这套房产的抵押权才算设立。
所以,抵押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千万不要以为房产证在您手里就万无一失了,大家在生活中应该多了解法律知识,更好保障自身权益。(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