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山东省内首次适用公益诉讼修复资金公证提存制度,办理了一起环境污染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济南某养殖公司共提存24万余元的生态修复保证金及赔偿金。
济南某养殖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23年6月9日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单位对违法排放生产污水致使环境损害的事实供认不讳,愿意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修复生态环境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但由于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机构,碍于相关财政政策和规定不便直接接受相关款项。这笔费用应当如何妥善保管、监督、使用成为案件的难点。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与齐鲁公证处司法辅助团队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后认为:可参照山东省《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14条的规定通过齐鲁公证处的公证提存账户对相关款项进行保管、监督、清分。这样不但能破除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款项无法入账、无法支取的困局,还能保证资金安全,监督该款项领取、支付。于是,高新区检察院与被告济南某养殖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单位将生态修复保证金提存至齐鲁公证处,并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其缴纳的生态修复保证金将予以返还;如果被告单位未履行修复义务,则由主管行政机关使用这笔保证金依法代为履行。
自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来,因存在财政部门没有设置生态修复资金、惩罚性赔偿金专门监管账户,公益修复资金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各类公益修复资金无法有效收缴,给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带来困难。2023年1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在第14条中创新提出运用公证机关的提存职能实现公益修复资金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确定公益受损情况后,违法行为人可申请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由公证机关对该笔资金依法提存至指定账户监管,并制发提存证书。此后,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共同监管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公益情况。同时,检察机关以此为依据,将违法行为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的情节作为认罪认罚考量因素。
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探索引入公益修复资金的提存公证模式,有效破解了公益损害赔偿资金收缴难、履行难、管理难的问题,保证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下一步,济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检察+公证”为切入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实践探索,凝聚社会公益保护合力!
来源: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责编: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