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短视频平台成为大众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但并非所有内容都可以随意发布。如果发布了含有对他人不当或者不实言论的视频,很可能构成侵权,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网络平台发布“催债视频”是合法维权还是名誉权侵权?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侵权的边界该如何把握?通过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法官刘佳审理的一起案件共同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这起案件的原告张某和被告孙某本来是朋友关系,2017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孙某为张某提供了劳务,到了2022年9月,孙某突然找到张某索要之前未结清的劳务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孙某讨不来劳务费,孙某的妻子赵某就把孙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账凭证、结算单编辑配文后制作成短视频,在其网络平台个人账号中予以发布,视频内容中多次对张某使用侮辱性词汇。由于赵某的平台账号拥有较多粉丝,涉及张某的三条短视频都有多次浏览、点赞及留言评论,张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将孙某及其妻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
案件审理
槐荫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单纯地以借条为内容编辑、制作短视频发布,一般来讲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孙某及其妻子并未进行协商或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被告在短视频内容里多次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语言,且短视频平台受众广、传播快,是能够在原、被告双方的亲友等人群中公开和广泛传播的。法院根据赵某发布视频的点赞、评论数量等情况进行判定,势必会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进而名誉受到损害。综合上述,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通过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赵某在其网络平台账号上公开发布向张某道歉的视频,并附文解释前因后果;同时赔偿张某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张某主动放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双方得以握手言和。
给网络言论加"典"保护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过错要件。行为人具有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故意或过失。二是行为要件,行为人采取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捏造、歪曲事实予以公开,发布侮辱谩骂或不实言论,公然贬损降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声誉。三是结果要件,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考量重点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被广泛知悉。四是因果关系,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由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
在日常生活中哪些具体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侵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大可小,比较常见的例如人肉搜索,或者把他人的个人信息,像姓名、家庭住址、子女情况、生活照片等,未经他人允许公之于众,以及发布虚假不实言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范畴。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名誉权,将会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他人进行肆意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极易触发网络暴力行为。通过法院梳理近年来受理的一些相关案件,此类案件中的被告往往具有从众心理,认为法不责众,自己隐藏在匿名化的虚拟空间之中,法律不会追究本人的责任。除此之外,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许多网络暴力事件基于网民转发和评论而进一步发酵升级。
法官提醒
现在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让更多人有了自由表达的平台和机会,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在网上发声变得更加便捷,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言论自由必须有法律边界。
网络空间一样有道德底线、法律红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无论在现实中还是网络上,用言语侮辱他人都是违法行为。对于普通人,一旦遭遇类似情况,也要依靠法治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既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治理,同时也需要网络平台负起责任,更需要网民自我约束,全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网络文明,让网络空间更加风清气正。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责编: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