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一则“2名未成年男生殴打侵犯11岁女孩,其中一人因未满14周岁被释放”的消息引爆热搜。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初晚9时30分许,山东济宁,陈丽的女儿2天3夜都没有回家。期间,她四处寻找孩子。直到第三天,她才在街上找到了孩子,在追问下,她才知道这几天女儿被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后侵犯,事后还录视频威胁。
2名嫌疑男孩中,殷泽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将不承担法律后果;另一名男生周飞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样的结果让不少网友直呼“不合理。”
有网友评论:“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龄化,最少送少管所进行改造,不承担法律,恶魔孩子持续做恶,谁担责? ”“保护未成年人是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清楚应该保护的是什么。”
近年来,屡屡出现有青少年宣称自己尚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意犯下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同时加入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还需要矫治教育来衔接。
其中关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法修改包括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同样一个罪,同罪不同罚。有专家认为,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没有尽头,可以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条款”,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推定未成年人的刑责能力。14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如果罪责较轻的可以用轻缓的办法,如果罪行严重,如杀人、抢劫、强奸等,则建议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