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房产买卖或出租多项税费可免征。
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方面,对于买卖房产或者出租有多项减免:
1.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2.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5.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6.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7.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8.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9.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0.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1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2.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3.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5.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16.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17.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方面,以下25项税费都可免征: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7.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改造安置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
10.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11.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1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14.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15.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16.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17.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9.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0.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1.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23.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24.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25.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专家解读: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关于住房方面,在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方面有24条优惠政策,涉及扶贫搬迁安置,公共住房筹集建设;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方面有22条措施,涉及住房交易消费(含租赁)的税收减免优惠。此外,在促就业保民生,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方面也有大量的税费优惠。
以下为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本次发布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此次一揽子税收优惠,目的是通过全方位的降成本,实现补短板,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也是贯彻近期政治局会议会议强调的“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全方位减税也意味着,当下亟待扩大内需、修复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2、从政治局会议的表态来看,扩大内需的路径,主要不是通过投资、大干快上搞大项目,而是通过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通过终端需求带动有效供给,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此次全方位降税,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另一方面降低内需实现的成本。同时,在扶贫搬迁安置,公共住房筹集建设,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方面的税收优惠,也是供给侧改革的举措。
3、此次住房消费交易供给领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尽管有的在此前已经发布实施,但此次覆盖范围更广,在市场预期较弱,购买力下降,此次税费降成本,目的是降低住房交易和循环的成本,有利于提振购房的信心。
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降税费改革,更多在公共住房、城乡融合区域的住房改造和服务设施覆盖,主要是驱动新市民、年轻人,外来人员融入城市,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提振他们的消费潜力,这是我国未来房地产和住房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5、政治局会议提出,适应我国房地产供需关系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这个新形势就是传统的供需匹配模式(高收入人群为主导购置商品房以及房价上涨预期下启动投资性买房)难以为继,购买力出现断层,必须要培育新的潜力,这就是城乡融合,3—4亿的新市民、年轻人、外来人口,城乡结合部,县域为载体的城镇化等等,他们都迫切地需要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但现在,城镇化的成本太高了,迫切需要降下来。因此,税费下降就在情理之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责任编辑:平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