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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 在更高层次推进文书上网 切实提升司法公开质效

日期: 来源:最高法收集编辑:最高法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一直备受关注。近一段时期,实施已逾十年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再度引发舆论关注和民众热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但“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这就打消了广大网民此前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即将“止步”、司法公开将迎来“急转弯”的疑虑,表明人民法院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代表的阳光司法将“做实做深”,在优化改进之中继续“行稳致远”。

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引言部分,将制定依据概括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这就表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灵活性地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落实了审判公开原则。诚然,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但确实都没有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考量,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之上向前推进,在法律要求向当事各方公开的基础上做到向社会公开,这种改革创新精神值得肯定。

优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应当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一项事关多方、涉及各种利益的综合性工作,对此必须兼顾各方需求,最大限度地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制度构建之中,高度重视包括个人隐私保护在内的个人权益维护。例如,明确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以及隐名处理、删除信息,都是为了防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当事人隐私和其他权益的影响。但客观而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在运行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当事各方的权益保护。例如,刑事裁判文书公开,即使已作隐名处理,也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还可能对证人造成不利影响;而且,由于轻罪刑事被告人信息一般不作隐名处理,可能对其在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因此,作为一项重要司法活动,裁判文书上网无疑更加应当“依法”运行。特别是,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颁布施行的新背景之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更应模范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在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同时兼顾当事各方的权益保护和风险防范。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优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当下不仅是“必要”的,依法也是“必须”的!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并行不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我当然“举双手赞成”。这是保障法律统一适用、裁判尺度统一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同案同判”的重要制度。而且,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对社会公众开放,无疑也会发挥司法公开的重要价值。但是,案例库建设不能替代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功效,二者之间的价值侧重有所不同:前者重在“案例”,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后者重在“文书”,旨在促进司法公开。可以说,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前者通过海量裁判文书的公开汇集,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备选案例的源头;后者通过裁判规则的提炼供给,在裁判文书公开基础之上发挥参考示范价值。基于此,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之间未来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并驾齐驱”,在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对此,我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司法公开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民众对司法公开“触手可及”,让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我相信,中国推进司法公开的步伐只会加快,不会停歇。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机制的不断优化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司法公开将迎来新的阶段,裁判文书、入库案例相互促进、各显身手,通过优化升级服务必将进一步提升阳光司法的体验感、获得感、满足感。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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