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杨天凌 寇志强
近日,《漯河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漯河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形式公布,并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现行《办法》于2001年制订、2014年修订,在加强地名管理使用法治化、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地名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完善地名管理的法规体系,进一步推进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
新《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办法》明确“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在保持现今地名稳定的基础上,保护地名文脉,对于已经命名、符合规定,已使用多年,已形成地名文化并融入社会生活的地名一般不作更改,而把新命名地名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当地经济和社会特色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使用历史文化和本区域经济社会特色命名地名。
《办法》明确了地名文化保护的职责,定期公布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增加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列入条件和具体保护措施。同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设置、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对其负责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文化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为保持地名命名及使用和发布的标准化、规范化,《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提出相关部门审批的新地名命名后,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备案,统一录入国家地名信息库,便于向社会发布统一标准地名。明确规定了地名命名备案的时限和提供材料。明确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事项时,命名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应当使用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后的标准地名。交通、水利、气象、城管等相关部门命名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地名,应当在新命名审批后,按要求及时到民政部门备案,确保标准地名的发布和使用标准化、规范化。
针对地名标志管理职责不清、书写错误、地名标志缺少维护等问题,《办法》明确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明确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设置、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监督检查和维护。明确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