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全市法院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扎实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为济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18件。
民事案件1198件
刑事案件20件
审结1205件 结案率98.93%
民事案件1190件
刑事案件15件
对44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罚金合计450余万元。
●持续加大对知名商标、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尤其加大对故意侵权、恶意抢注、重复侵权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公正审理民事案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布局,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
●采取创新便民诉讼措施,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办案向“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发展,从指尖立案、互联网庭审到智慧执行,知识产权网上办案拓宽了司法为民渠道。
●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凝聚知产保护合力,加强与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作联络,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济宁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等多个文件,合作开展“在线调解+司法确认”18件,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案例一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为“鞋底(T1985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及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同时也获得了极高的效益。特步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济宁某商贸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某服饰箱包专营店”销售、许诺销售的运动鞋鞋底外观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构成相同或近似。经核实,该运动鞋并非特步公司生产、销售。特步公司认为济宁某商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损害了特步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济宁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步公司为“鞋底(T1985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设计与案涉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济宁某商贸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特步公司案涉专利权。法院判决济宁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特步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二
周某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发表了以“育儿漫画”为话题的博文,推文中发表了其原创漫画作品。后济宁某教育咨询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含有与周某某发表的漫画作品相同的漫画。2022年6月,周某某发现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了其漫画作品,取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宁某教育咨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提交了案涉漫画作品的工程源文件及首发网页截图,可以证实其是案涉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案涉漫画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济宁某教育咨询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漫画作品,侵害了周某某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济宁某教育咨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