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撞了人
老板需要赔偿吗?
本期以案释法关注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
教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临时工惹祸
80岁老奶被手推车撞骨折
和大姐在丽江某市场经营一家中药材零售店。2020年底,因店里员工请长假,和大姐临时雇佣了熟人老李在店内做杂工,平日里主要让他帮忙看店、送货,并约定每天支付老李150元。
一天下午,老李拉着店内用来买菜的小手推车,按照和大姐的要求在菜市场内买菜,边走边挑选菜品。恰逢下班高峰,菜市场里人很多,王大爷和80岁的王奶奶也在市场买菜。
到达老李身旁时,趁着王大爷付款的空档,王奶奶走到了王大爷前面。此时,老李手拉小推车与王奶奶同向行走,从旁边超过她时,因手推车的碰撞,导致王奶奶站立不稳跌倒在地受伤,事故过程被临街店铺门口的监控拍下。
协商无果
家属将两人告上法院
事故发生后,王奶奶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7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经医院诊断,王奶奶的伤情为股骨粉碎性骨折,同时伴有多处损伤。住院期间,老李垫付了医药费2000元。
事后,关于医药费的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无果,王奶奶家属将老李与和大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几万元。
和大姐顿感冤枉,认为自己只是雇了个临时工,因他的过失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而老李则认为,自己是在替和大姐办事,相关赔偿应该由和大姐承担。另外,其还认为王奶奶只是摔了一跤,不应该赔这么多钱。
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读本君咨询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和红兰律师,和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和大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老李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老李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失,老李也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作为王奶奶的家人,在公共场合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家人也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和大姐及老李承担70%的损失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老李手拉小推车行走在行人较多的场合,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行,造成王奶奶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具有重大过错。此次事故发生在老李提供劳务期间,和大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奶奶年事已高,在人多拥挤的公共场合,与之同行的家人没有在旁边及时照顾老人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此次事故造成的十多万元损失中,老人家属自行承担30%,和大姐及老李承担70%,其中二人承担的70%即12万多的损失中,由和大姐承担其中的75%,即9万余元,老李承担余下的25%,即3万余元。
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雇主也应当及时提示雇员
针对案件中的判罚比例,和律师认为,最大的争议点在和大姐跟老李的主次责任划分上。在这个案件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手推车是不是和大姐给的?她的店是不是开在市场里面,是不是本来周围行人就多?用推车推东西进市场是不是根据她的要求跟指示?她作为雇主,是不是应该对劳务者进行安全警示跟安全教育?如果她真的考虑充分,这些有安全隐患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尽量规避?考虑各种因素后,最终的判罚比例由法官根据案情及规定进行裁量。
和律师表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侵权,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存在很多典型的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伤,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律师建议,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雇主也应当及时提示雇员,要求其提高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