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3月18日,记者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持续优化就业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从“平台+品牌”两个维度和“线上+线下”两个渠道,打造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多种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资双方提供用工信息、需求登记等服务,搭建对接平台。
据了解,我市对新就业形态企业进行了劳动保障方面的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平台企业的用工行为;强化职业培训技能,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培训政策支持,简化报名手续和工作流程,将网约配送员、快递员、快件处理员等40余个工种全部纳入培训补贴目录,按政策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加强各类社会保障。在养老保障方面,实施普惠性养老保险政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保尽保。在失业保障方面,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通过“河北人社”APP等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受理、审核、反馈、查询等服务,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足额按时发放。
在工伤保障方面,认真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健全基层快递网点参保工作,积极推进工伤医疗联网结算,方便新就业形态工伤职工快速办理住院、结算、待遇支付等业务。同时,我市相关部门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对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处理流程,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确保争议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可通过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设置的内部沟通渠道、申诉机制、纠纷调解机构等,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向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请求支持和帮助;无法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或不愿与企业协商解决的问题,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发布会上记者获悉,人社部官网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适用于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全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适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