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珊)夫妻一方有了婚外情,往往会对家人造成心理和经济上的巨大伤害。那么,出轨方对第三者付出的经济开支或财产赠与是否有效?11月22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告赠与款的50%,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大伟(化名)和王丽(化名)结婚10余年,当王丽还沉浸在婚姻生活中时,一位陌生女子发来自己和她老公大伟的亲密合照。此时王丽才知道,原来早在2015年,大伟和晓娜(化名)就已经发展为情人关系,几年来,大伟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向晓娜转账及购物共计17万余元。失望至极的王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大伟对晓娜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大伟和王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向情人长期、多次转账的行为,虽然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但这种赠与不但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无效。王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有权对丈夫因婚外情赠与第三者的款项行使全部请求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丈夫大伟在赠与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决由被告晓娜返还原告赠与款的50%。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近年来的婚姻纠纷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对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发展婚外情时随意、任性。一旦婚外恋情东窗事发时,往往冲动许诺各种补偿费用,甚至写下数额不低的借条、欠条,这种所谓“分手费”“补偿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难以得到支持。任何一方为彻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应当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提升道德感、边界感、敬畏感,不给纠纷发生提供可能。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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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