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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古玩遇赝品,合同可以撤销吗?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古玩,又称文物、古董等,是古代遗存下来的珍贵文化物质。古玩收藏具有高回报、高风险的特点,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时历来有着“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业惯例。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线上交易平台愈加丰富,古玩收藏不再局限于小众爱好者,而是进一步向公众开放,让更多人有机会接触古玩、了解古玩、购买古玩。

网络的虚拟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风险,这对古玩交易习惯提出了新的挑战。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微信交易古钱币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通过专业鉴定,得知所购古钱币为赝品,遂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法院经审慎考量,以卖方不存在故意欺诈等行为,应当尊重交易习惯为由判决驳回买方诉讼请求,肯定了古玩行业古老而极具特色的交易习惯在互联网时代依然有效,让古玩交易打破空间、时间壁垒,助力国内艺术品市场加速成为世界主流。

网购古铜钱遇赝品诉请退款

家住宁波市北仑区的老刘是位古玩爱好者,尤其喜欢收藏古钱币。老刘凭借自身多年的“淘货”经历,认识了不少资深收藏家和古玩店老板,其中就包括在奉化区经营古玩生意的王某。

过去,像老刘这样的古玩爱好者,主要集中在古玩市场进行淘宝。买家通过实地查验交易的古玩,对心仪之物能够进行直观、全面的了解,再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鉴赏能力和知识储备,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判断,最后与卖家当面议价,当场交付。久而久之,古玩爱好者们逐渐形成并确立了一套极富行业特色的交易习惯,即“出门不退,打眼不赔”“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

然而,现在的古玩交易形式从线下逐渐转变为线上,买家仅通过网络图片或视频进行参考,不能近距离查看古玩作出真假判断,卖家也往往无法作出“保真”承诺,面对这样的双重困境,古玩交易纠纷解决变得更加复杂。“不保真”的传统交易习惯是否应该维持?古玩行业的交易安全又该如何保证?

奉化区法院就遇到了老刘告王某卖的古董是假货的这起真实案件。

原来,2022年9月,王某通过微信向老刘发送一枚“咸丰重宝”钱币的照片,并称:“朋友放我这里卖的,真假吃不准。”

看到照片中的钱币品相不错,老刘来了兴趣,回复道:“看着没问题,要多少钱?”

询价后,老刘当场全额转账7500元,要求王某为其“留货”。

一周后,王某又给老刘发去一枚“咸丰重宝”的照片,称是百姓家里传下来的。老刘凭借过往经验,看过后回复道:“钱币应该没问题,就是包浆是人为处理过的,东西是老东西!”说完便又转了4300元,将两枚铜钱“锁定”。

2022年10月,老刘收到两枚古钱币后,便将两枚钱币邮寄至鉴定机构。经鉴定,两枚古钱币均为新工艺赝品。

得知鉴定结果的老刘要求王某退还全部货款。王某认为自己并未承诺古钱币保真,是老刘主动要求购买,应当承担判断失误的风险,故拒绝了老刘的退款要求。

协商未果,2022年11月16日,老刘以购买钱币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退还钱币购买款11800元。

古钱币交易有特殊行业习惯

处理本案的第一个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老刘拿去鉴定的钱币与从王某处购买的是同一枚。庭审中,承办法官要求老刘当庭出示古钱币,经王某反复核实后确认,该钱币确系其照片所示钱币。随后,王某向法庭出具多份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确实是从朋友和某村村民处得到的货源,拍照后未经修改便将照片发给了老刘,而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未曾向老刘承诺过该古钱币为真。王某认为,老刘在不确定真假的情况下自愿向其转账,属于双方自愿的买卖行为,现在该古钱币已经交易完毕,基于古董行业的特殊性,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

以一般交易习惯论,若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承办人对古玩交易深入了解后发现,不同于日常生活品交易,古玩交易对象是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殊物品,不能按照一般交易习惯予以理解。由于古玩本身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凭借自身的鉴赏能力完成识别,对同一物品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其艺术价值、收藏价值亦是因人而异。

奉化区法院审理认为,古钱币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有其特殊性。在交易古玩时,买受人凭个人知识储备、鉴赏能力、购买经验和个人智慧判断真伪。出卖人对物品的优劣真假不作保证,如存在保真承诺,需要买卖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本案属于网络购物,王某并未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老刘作出案涉两枚古钱币为真品的意思表示,老刘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作出过保真承诺。老刘作为古玩的收藏爱好者,在购买货物时应对隐含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2023年3月6日,奉化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

2023年5月,老刘因不服奉化区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再审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虚假陈述、利用优势地位误导等情况,交易后标的物经鉴定属赝品,可适用古玩行规调整。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解析

应当尊重古玩交易行业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实务中行为人因对交易性质、交易相对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交易标的物为古钱币,属于古玩范畴。古玩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有着“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特殊行业惯例。按照惯例,古玩交易中应由买受人通过实物查看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出卖人达成交易合意;即便买受人确实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也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重大误解。

选择网络交易的当事人,因未实际接触货物,产生误判的风险增大,但不能因为交易形式的不同而改变古玩交易的特殊“规矩”,降低对买方谨慎性、专业性的要求。买方若认为存在误判风险,可选择实地验货或双方约定仅支付定金,验货后支付全款。本案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仅通过照片判断货物品相,并支付全部价款,属于未尽审慎交易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存在另一种情况,卖方为促成交易对古玩物品的年代、材质等内容进行误导性说明,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直接关系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重大利益,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同于不知真假的“被动骗”,而是明知货物真伪,却通过虚构信息的方式诱导买家形成错误认识,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真欺诈”。

综上所述,古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因判断其真假优劣、考验买卖双方眼力属于交易惯例认可的趣味性要素,“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已构成古玩行业的特殊行规,甚至增色了古玩的行业魅力闪耀至今。当下,网购成为一般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古玩交易为适应时代变化拓展出了线上渠道,既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亦是整个行业发展的需要。2023年我国私人收藏家人数超9000万。拍卖行利用网络平台宣传古玩交易引发热烈反响,助力我国艺术品市场成为世界“顶流”,激发广大收藏家、古玩爱好者的交易热情。古玩交易不仅需要强大的购买力,亦需要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法治保障。为尊重既定规则,保持行业特点,法院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交易规则予以尊重。然而,对于刻意隐瞒、恶意欺骗等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损害行业秩序和稳定性的行为,司法机关亦要承担起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及时予以纠正。

专家观点

古玩交易规则与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龙 俊

重大误解制度在本质上就是对交易中的错误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制度。这种风险分配固然要遵循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也有意思自治的空间。在有的交易中,当事人双方可能会主动地对错误的风险进行分配,比如约定就某些风险,即使双方当事人都陷入错误,也不可以撤销。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我们当然没有必要否定这种条款的效力。而与当事人的主动约定相类似,在有的交易中,存在着某种固定的交易习惯,风险固定地由某一方承担,对于这些交易习惯,法律也应当尊重。

古玩交易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行规,诸如“捡漏”“打眼”这类以与货物实际价值不符的低价或高价买到目标商品本身亦是古玩交易传承至今的魅力所在,其中蕴含着历史文化的沉淀,承载着一代代行家里手的情感。而古玩的价格不仅受历史价值、手工技艺影响,更与流行趋势、个人喜好息息相关。换言之,古玩交易本质属于高风险行为,交易当事人应当对买卖所蕴含的风险具有一定认知并负有比一般交易行为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这在行业内已经构成了交易习惯。

基于上述特性,法官在处理古玩交易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谨慎处理行业规则与重大误解适用的界限。若随意允许撤销合同,将导致该行业交易成本的大幅提升,降低交易稳定性,不利于特殊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不得违反平等原则。交易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级、命令与被命令等关系。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刚踏入古玩领域的“新手”“小白”可能因为专业知识有限而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但基于行业特殊性和从业者成长属性,法官应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持开放态度,即认知经验不属于认定重大误解的条件。

二是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在一般的商业交往中,认定交易是否公平主要的评价标准是商品价格,若成交价明显高于货物的同期市场价,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但古玩这类特殊标的物不存在行业指导价,买受人因个人喜好、鉴赏能力、财务状况的不同对同一标的物愿意出价的金额亦可能相去甚远。故对于裁判者而言,难以通过价格判断是否有违公平原则,进一步而论,当事人仅以价格因素主张构成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法官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三是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交易双方以善意诚心的方式达成交易,不存在欺诈、虚假陈述、恶意隐瞒等情况。古玩行业惯例虽不要求卖方保真,但卖方若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却以虚构来源、编造故事、仿造鉴定报告等方式,以不合理的高价出卖产品的,则属于故意诱导买方作出不合理的判断,买方可要求撤销合同。实务中,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在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交易风险应当由买方自行承担。

四是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在传统的古玩交易中,买受人往往会亲眼见识标的物,通过近距离观看、触摸、核实证书等方式确认标的物情况,进而作出判断。但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古玩这类特殊商品也参与到线上买卖,为交易方便亦或出于信任,不少当事人仅通过照片便决定是否成交。科技进步带来的交易方式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古玩交易的风险,但此类风险仍属于买卖双方的可控范围,买方可自由选择是否受网络交易风险的影响。故实务中,若卖方通过各种手段阻止买方实地查看商品,则属于违反自愿原则。而买方出于方便或其他原因自愿放弃面对面交易的权利,产生的风险应当由本人承担,不存在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胡宇昕 金诺)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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