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九岁的小甲和小乙是同班同学。2022年3月某天的午休期间,在教室外的过道上,小甲出于嬉闹的目的碰了一下小乙,小乙便将手上的校服扔向小甲,结果,校服上的拉链不慎触碰到小甲的门牙,致一颗门牙受损。班主任老师知晓后通知了小甲的母亲,并及时进行了治疗。经鉴定,小甲构成轻微伤,门牙受损,需在成年后安装烤瓷牙,且烤瓷牙需定期更换。
事发后,小甲父母与学校、小乙的监护人多次协商,但因赔偿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小甲小乙均年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嬉闹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小乙将校服扔向小甲时,应当预见该行为存在危险性,现造成小甲受伤的后果,其应当对小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小乙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小甲出于嬉闹的目的触碰小乙,正是因为小甲的行为才导致小乙扔校服致其受伤的后果,故小甲在本次事故中也有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3、学校负有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时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同时也包括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午休期间,班级老师还是应关注学生的情况,避免学生突发安全事故,可见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存在疏忽,法院认定学校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学校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小乙承担5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小甲自行承担30%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由小乙的监护人对小甲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学校2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余赔偿责任由小甲自行负担。
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了义务。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爱玩是小孩子的天性,但是孩子们玩耍时常常伴随着安全隐患。为了给孩子们创造更安全的成长环境,学校应该做好校园安全管理措施,开设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演练等课程,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家长也应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让孩子学会安全玩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