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显摆车技,“老司机”别车抢占车位,谁知“新司机”也不是软柿子,一言不合就开打。最后,这场关于车技和车位的闹剧,在调解员的协调下才得以解决。
近日,在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一路段,张某驾驶轿车准备侧方停车时被刘某抢占车位,两人因此发生口角,随后张某便抡起拳头往刘某头部砸去,身形不占优势的刘某无力还击,遂躲入车内报警。派出所调查事实经过后,将该纠纷委托坪山区碧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经了解,因张某的车后张贴实习标志,且寻找车位时车速过慢,刘某认为其是新手司机,为彰显自己娴熟的车技,便一脚油门开到张某车前抢占车位,致使张某紧急制动。刘某的行为直接惹怒张某,双方争执不下,张某怒而挥拳。
刘某认为,张某车速过慢影响后车通行,且张某车身并未进入停车线范围,车位属于先到先得,张某车技不行还动手打人,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则表示,新手停车速度慢是必然的,但刘某别车抢位危害交通安全,让其遭受了惊吓,下车后又嘲笑新手车技的一系列行为令人气愤,刘某被打就是自找的,声称后续必定报复刘某。说罢,双方言辞激烈,进而升级到互相辱骂,调解陷入僵持状态。
为推动事情顺利解决,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
一方面针对刘某的行为,调解员向其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刘某故意别车抢占车位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会对车主处警告或者是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调解员引导刘某换位思考,劝导刘某遵守交通秩序。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张某普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调解员劝导张某理性对待此次纠纷。
经过调解员一番协商沟通,刘某率先承认在此次纠纷中自己存在过错,但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张某也承认自己动手打人存在不当之处,愿意赔偿刘某医药费。最终,刘某与张某互相道歉,张某自愿赔偿刘某损失费人民币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文: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陈超文、赖逸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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