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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广播电视台收集编辑:菏泽市广播电视台
有人为寻求刺激
偷拍侵犯他人隐私
这种违法失德的行为
让人不齿
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
一男子为寻求刺激
竟溜进女厕所准备偷拍
被菏泽市公安局鲁西新区分局
和平路派出所抓获并依法处罚
案情回顾
日前,和平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广场公厕方便时,发现一男子进入女厕所偷拍。
接到报警后,和平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经了解,受害人应女士在广场公厕如厕后,发现突然从旁边隔断跑出来一名男子,手里拿着手机。“你干什么呢?”应女士大喝一声,男子见被人发现躲进了一旁的杂物间。见状,应女士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男子趁应女士不备迅速逃离了现场。
超!龌!龊!
太!愤!怒!
办案民警安抚好应女士的情绪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周边的事发时段监控视频,发现该男子佩戴口罩,逃跑时有意躲避监控,具有反侦查意识,给案件侦办带来了一定难度。民警反复回放视频,细致研判追踪和摸排调查,终于掌握了该男子的行踪轨迹,并锁定其身份。
“我们是警察!别动!”
12月5日
和平路派出所民警
将“偷拍男子”逢某抓获归案
逢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尾随女性进入女厕、准备偷拍偷窥隐私的违法事实。目前,逢某已被鲁西新区公安依法行政拘留。(应女士、逢某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菏泽鲁西新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