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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某、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无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保健品,与被告人张某某在肃州区建设路出租房内销售。在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和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合行动中,李某某、张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被查获。经鉴定,在李某某、张某某销售的26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药品成分。
李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此,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某某、张某某当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金4280元,且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呼 娜 毛文静)
法官提醒:
消费者不要相信一些夸大疗效的“三无”产品,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发现可能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