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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6月3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投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进度以及养护状况适时调整资金补助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