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杨晓峰 张芸曦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张某科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对向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张某会车时,张某不慎摔倒,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均未保护现场,也未及时报警。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6月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事实作出认定,但因现场变动、附近无公共视频、当事人说法不一致等原因,没有确定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2000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向灵宝市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科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判决结果
灵宝市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结合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档案资料、现场勘验等,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双方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依法判决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524.91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警,未保护好现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张某科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灵宝市某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会车,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尽管被告否认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但原告驾驶电动车倒地受伤,原、被告均应当首先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原告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即使被告认为并未撞到原告,也应当立即采取上述措施。但是原、被告均未采取相应措施,而是事发后一周左右才选择报警,最终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划分。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交警无法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勘验、责任认定书,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