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张建明 张俊芳 梁张倩
基本案情
齐某(女)是汝州人,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男)。2019年4月,两人订婚。202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孩。后两人因家务琐事产生分歧,诉讼离婚,并就婚前财产给付等问题闹得剑拔弩张。张某一气之下,在多个微信群、自己的朋友圈以及百度贴吧等公共网络平台,散播齐某“骗婚”“骗子”等有损齐某声誉的言论,引发点赞、跟帖、评论等,给齐某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齐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齐某向汝州市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齐某向法院起诉后,张某删除了自己发布的不当言论。就该场名誉权纠纷,汝州市法院反复调解,齐某、张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汝州市法院根据齐某、张某的起诉、答辩及微信截图、百度公司的复函等,判决被告张某在法院主持监督下向齐某赔礼道歉;限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齐某3万元。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名誉是社会对于一个人的能力、才干、品质、思想、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是否确有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认定。本案中,张某与齐某产生家庭纠纷,没有依法表达诉求、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在微信群、百度贴吧等公共平台散播有损原告齐某声誉的言论,引发点赞、跟帖、评论等,在一定范围内传播扩散,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有权主张张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在原告起诉后已被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般应与侵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本案中,被告张某的文章在网时间较短,点击量、跟帖评论不多,影响较小,由法院主持、监督,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较为适宜。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张某的行为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一定痛苦,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法院酌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