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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和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废物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区域内为禁燃、禁放、禁烧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禁止储存生产运输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搭建燃烧旺火、垒放塔塔火,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废物。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燃烧旺火活动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方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燃烧单位燃放、燃烧,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各乡镇、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和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废物的宣传引导、执法监管等工作;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罚到位;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凡违反通知要求造成露天焚烧火情和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外,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焚烧秸秆等废物的行为进行举报、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人、制止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
0358-3522791(县公安局)
0358-3535808(县应急局)
0358-3522513(县住建局)
0358-3522751(县市场局)
0358-3523758(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交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