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厅出台《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导则(试行)》,要求各地在开展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或拆旧复垦、农村泥砖房清理整治等土地开发建设前,要做好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和评估论证等工作;因保护或者保护性利用需要在历史建筑保护区划内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为建设有龙江历史韵味、文化脉络、地域风采的美丽城乡,保护和弘扬龙江历史建筑文化,统筹指导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保护管理、保护工程、合理利用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省住建厅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历史韵味十足的建筑
《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导则(试行)》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机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设立专项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建筑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保护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发现保护工程行为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者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指导其改正。
《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导则(试行)》要求,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其评判应以历史建筑及其关联环境的时代、地方或民族特性为依据,突出我省历史建筑特色。为实现历史建筑的永续留存和保护利用的良性互动,鼓励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同步实施,以利用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以保护为基础推动合理的利用。在历史建筑保护中兼顾现代使用的需求,利用中坚守价值保护的底限,避免僵化式保护造成历史建筑的不可持续,避免不当利用对历史建筑价值的损伤。
在保护历史建筑价值的前提下,坚持“以民为本”原则,个人产权的历史建筑应兼顾居民生活使用功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国有产权公共性质的历史建筑强调社会效益优先,服务于大众。应以保证历史建筑的安全和耐久作为保护利用措施实施的根本,在此基础上,采用适度的保护利用方式以及适用、绿色的保护利用措施,避免对历史建筑价值要素的损伤和改变。
《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导则(试行)》要求,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坚持“价值保护、开放多样、安全使用、可持续性”的利用原则。价值要素和价值特征的保护为首要原则,应尽可能展示和发挥历史建筑的价值。
来源:龙头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