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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丛群
养犬是一种个人爱好,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如果养犬人不遵守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养犬人因遛狗未栓绳导致他人被咬伤的侵权纠纷案件。
某天下午,张某、刘某同时在小区遛狗,张某的狗与刘某的狗发生撕咬,撕咬过程中张某手部受伤。公安机关出警后,刘某对遛狗未栓绳的事实予以承认,未栓绳的理由是认为自己家的狗从不咬人。张某被医院诊断为犬咬伤,向刘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刘某的狗将张某咬伤具有高度盖然性,刘某作为该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该犬只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张某损失的合理范围,张某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张某诉请刘某赔偿医疗费2704元,于法有据,应予保护。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张某未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务工天数的意见,仅依据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主张误工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承担张某的医药费27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