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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收集编辑: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谢超
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司法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营造竞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8月,某建设公司与某钢铁销售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钢材销售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建的某项目提供钢材,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限、价格、供货地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违约条款约定如建设公司逾期付款,则需向钢铁销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同时钢铁销售公司有权停止供货,且建设公司不得从他处采购钢材,否则须按供货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钢铁销售公司依约向建设公司供货。合同履行期间,建设公司多次逾期付款,后于2021年12月支付完毕全部货款本金。2023年10月,钢铁销售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70余万元,并按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蔡甸法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公司持续性逾期付款确实给钢铁销售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向钢铁销售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约25万元;但建设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从他处求购钢材,否则须按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不当限制了建设公司的进货渠道,涉嫌垄断进货市场,既影响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也制约商品和服务市场发展质量提高,使钢材市场存在准入难的隐性门槛,无法引导要素资源合理有序高效配置,有违公平竞争原则,背离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不予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蔡甸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蔡甸法院将聚焦辖区内涉企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司法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