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始终遵循“应救尽救”原则,积极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不断探索创新救助方式路径,开展多元救助帮扶,综合各类举措改善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切实解决其生活中各种急难愁盼问题。沭阳县检察院全年共发放救助59件61人,发放救助金197.8万元,其中,救助妇女33件33人,发放救助金98.8万元,占比达49.9%,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线索获取和走访核实一直是重点,俗话说,万事开头难,这两步就是案件的开头,一个好的开头往往决定着案件是否能办成,能否办得好。所以,沭阳县检察院一直坚持通过“内外双修”,拓宽线索来源。
一是加强内部协作。沭阳检察院内部始终坚持“一盘棋”的工作思路,建立各业务科室之间尤其是控申部门与刑检、未检、民行等部门之间的良性协作关系,通过职能互补,联合发力,各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将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作为常规审查内容。通过阅卷审查、询问、讯问、调查核实证据等方式发现救助线索,主动了解当事人因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造成损失情况、获得赔偿救助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对可能符合救助情形的,及时将线索移送控申部门。2022年全年刑事办案部门移送线索成案共计38件,占救助案件数的64.4%。
二是加强外部衔接。以全省检察机关在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两个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村居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沟通协作,联合法院、公安、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社区街道、村居委、学校等多方力量,商请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线索核实,有效扩大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来源。
而司法救助案件中的难点是如何通过多元救助使得救助效果得到一个质的提升,让救助不仅仅是解决生存问题,还能从精神层面真正使得被救助家庭燃起对新生活的向往和渴望。为困难妇女群体及其家人提供全方面、多层次的保障。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对造成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社会救助。如刘某扬等三个孩子的救助案件,三个孩子的母亲汪某因感情不和向父亲刘某提出离婚,刘某心生恨意,在和汪某诉讼离婚出法院后,用提前携带的水果刀捅戳汪某,后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准逮捕。三个孩子作为被害人汪某的近亲属,因案件的发生生活产生巨变,三个孩子的奶奶张某没有收入且患有肝部疾病常年吃药,爷爷也早已去世,考虑到一家的实际情况,沭阳县检察院在救助13万元并实行乡镇资金代管代发的基础上,通过与民政局协调,协助三个孩子办理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个孩子每个月都可以领取1450元的救助金直到18周岁。并与教育部门协调,免除部分上学费用,对于三个孩子的奶奶,我们也通过多次与乡镇沟通,协助其办理低保,还通过电话、上门回访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给予其关心慰问,孩子的奶奶表示,“本来发生这样的事情,感觉天都塌了,几乎一夜之间老了十岁,你们的出现真的救了我们一家,看着三个孩子的生活回到了正轨,对未来生活又重新燃起了希望”。
通过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不断增多,办案人员发现,困难妇女占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比例还是不够多,为了使得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都能获得救助,办案人员决定对救助范围、标准实施“宽严结合”。在对救助范围作出严格规范的同时,对救助标准给予适当灵活的裁量空间。
一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必须满足因刑事犯罪行为或交通肇事等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加害人无力赔付,被害人家庭陷入严重困难等实质条件。二是救助额度尽量宽。对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留有自由裁量的区间,同时根据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与被害人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人数、医疗需求以及其他家庭困难情况就高确定救助金。比如在侍某入户盗窃案件中,年近80岁的妇女李某在外住院期间,家中全部现金一万五千元被盗,李某回家发现被盗后报警,案件发生后,因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且本身家庭结构不完整,没有赔偿能力,考虑到李某有脑梗,每年都要住好几次院,开销较大,被盗窃的钱是其多年积攒的全部积蓄,钱被盗窃后无钱看病,生活十分困难,办案人员立即上门走访核实,一站式帮助其办好所有案件手续,最终为其申请救助了一万元。
为了能让更多困难妇女获得救助,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计划转变工作理念,变被动为主动。从“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主动救助”转变。提升司法救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通过电话联系拟救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再上门走访、与乡镇镇府核实,通过我们多跑腿让群众少烦心,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在严格遵守告知、申请、审批、发放的程序和时限的同时,对困难妇女群体快速启动救助程序,优先办理,积极协助提交书面救助申请、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等材料,对需要其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主动与有关单位对接协调,并尽快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控申部门在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后,及时与检务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对困难妇女优先安排救助金的发放,做到绝不因司法救助金的发放问题影响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质效。
另外,为了切实做到利为民所谋,司法救助工作并不会仅仅止步于将救助金给救助申请人发放到位,为了让救助金真正用来改善被害人家庭生活,我们对后续的资金监管也非常重视,未来工作中,对于在走访时发现有资金使用风险的案件,我们会专门建立电子台帐,详细记录资金发放时间,发放方式(根据个案家庭的不同情况进行精准分析评估:分为一次全额发放和每月、每年发放一次;直接打款到申请人账户和打款到民政部门或者政府部门,由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代发),发放后不定期走访核实救助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有被害人家庭将救助金私自用作非生活的其他用途,立即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予以收回。真正让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每一分钱都使用得当,实现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作者:司迎松 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编辑:王济荣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