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市场监管局在 “春雷行动2023”专项执法行动中,紧紧围绕“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行动主题,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突出问题,加大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全链条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品、食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六大领域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着力整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壤塘县某美业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案: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美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二楼货架存放有“发芯密码·植萃智能染发膏”“卡西莲冷烫液”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43支。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月,壤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该案的查办,对于强化化妆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着力整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黑水县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黑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门市部待售的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月,黑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51270.4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食物结构的需求逐渐多元化,对美食的要求不仅体现在吃得饱,还要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该案的查办,彰显了我州市场监管部门忠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决心,进一步筑牢我州食品安全防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着力整治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九寨沟县某机电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机电经营部销售的“手电钻”“角向磨光机”等商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端子骚扰电压项目均不符合GB4343.1-2018标准,依据九寨沟县2022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共计6613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中的不合格产品是生活中使用频率高、应用广泛的机电工具,使用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机电工具,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办,进一步提高了消费者选购正规厂家产品的意识,规范了工业产品经营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着力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小金县某公司未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案: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川U00067(20)的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半月维护保养。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2月,小金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的维护保养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需要获得相关专业资质的公司及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规范进行定期的维保,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不定期维保,会产生严重的风险隐患,也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该案的查办,对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五、着力整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马尔康市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对马尔康日部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着标示有“雪花纯生匠心营造”“雪花清爽”“勇闯天涯”等,共7个系列的“雪花啤酒”。以上啤酒产品标注信息不全,产地代码、生产日期等信息均被人为损坏。经华润雪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啤酒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不属于该公司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2月,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7个系列“雪花啤酒”, 罚没款共计10011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既侵犯了商标注册权利人的权益,又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该案的查办,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
六、着力整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
若尔盖县某公司使用医疗用语宣传食品案: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消委会转办的消费者举报,举报内容为:“若尔盖县某公司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上销售的‘牦牛骨粉面包’有表示疗效、治疗疾病的宣传用语”。经核实,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标题为“高原力量,端午好礼:牦牛骨粉面包送鲜虫草!”的文章,在详细页面中当事人介绍“牦牛骨粉面包具有增强人体活力,强健人体骨骼的特点,含有天然有机钙能有效促进青少年骨骼发育,食补中老年及办公久坐上班族钙流失的作用”。
经查,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宣传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2月,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宣传食品的行为,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为该食品具有药用价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该案的查办,对于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来源:阿坝州市场监管局稽查科、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