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把我出租屋里放的物品全部丢掉了……”近日,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玉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宗出租屋纠纷,租客陶先生声称自己的物品被房东刘先生全部扔掉了。
去年3月,陶先生承租了刘先生的房子。合同期届满时,陶先生因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时赶回办理退租手续,当他赶回出租屋时发现屋内已经“空空如也”。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房东刘先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房东刘先生来到调解室后,情绪非常激动地说道:“是他在合同15号到期的时候不找我续租或者说明情况,我以为他搬到其他地方住,东西不要了,所以我才在16号的时候把他东西清出去。”
租客陶先生听后,立刻拍着桌子,大声说道:“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擅自丢掉我的东西,你还在这厚着脸皮说是我的问题?”说完,陶先生又站起身来称刘先生是无良房东,私自丢掉租客的物品,还不愿意赔偿。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把房东刘先生和租客陶先生分别安排在两间调解室,并安抚双方的情绪,做好情绪疏导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租客逾期不交房租,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通知租客搬离。《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租客逾期不搬,房东可以将租客物品转移保管,但应尽到审慎义务,如果因处置不当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是陶先生未支付租金在先,但房东也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要求陶先生退房,而非擅自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因此对于陶先生所述物品的丢失,房东存在一定的责任”。房东听到调解员的解释后,表示自己的行为确实太冲动了,对于这种情况应该理性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应及时搬离物品,腾退并向出租人交付房屋;如期限届满,拒不搬离,系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调解员向租客说道:“虽然房东存在过错,但你未及时搬离物品向房东退租,也是要负违约责任的。”
经过对二人析法明理后,调解员决定让双方再次面对面沟通。房东刘先生主动提出对租客陶先生的音箱电源专用变压器进行赔付。陶先生慎重考虑后,清楚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表示自己也应该在租赁期满的时候,提前告知房东无法及时赶回出租屋退房。最终双方对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辜晓波 刘浩轩 杨润东 麦稀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