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水利部在全国部署开展河湖“清四乱”(清理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专项行动以来,经过四年多的集中整治,河湖“清四乱”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侵占河湖的重大问题实现零新增,历史遗留问题大幅度减少。当前,河湖“清四乱”工作进入了常态化规范化建设的新阶段,对标新阶段的新要求,河湖“清四乱”工作需要进一步剖析破解难点问题。
反弹风险依然存在
清理整治任务繁重
“四乱”中的乱堆、乱占问题,由于流动性大、随机性强且隐蔽性高,容易出现前面整改、后面再犯的情况。一些“四乱”问题,如河滩地种植大棚、种植果园、湖库区圈围养鱼等,涉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问题,容易出现清理整治后反弹现象。在水利部督导检查或中央环保督查中,仍会发现一些未纳入地方“四乱”问题台账的遗漏问题。
随着河湖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大规模的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日趋减少,但仍存在变相损害河湖的行为。如借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偷挖、滥采河砂,以减碳为理由在河道水域滩地建设光伏或其他新能源项目,以建设风雨廊桥等理由在河道空间进行商业开发。这些“清四乱”中遇见的新问题,对清理整治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与此同时,农村河湖清理整治任务繁重。农村河湖量大面广,尤其是镇、村两级河道,河道内耕翻种植、焚烧生活垃圾、倾倒生活污水等现象较为普遍,河湖管理保护及岸线清理整治任务艰巨。农村河湖管护队伍、经费投入、信息化和深入推进“清四乱”任务不匹配,是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的重点难点。
发挥流域机构监管作用
强化依法依规管理保护
河湖“清四乱”是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空间管控的重要任务。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监管作用。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河湖日常巡查管理,履行河湖管理主体责任;指导流域内省份建立完善省、市、县监督检查体系,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地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整改到位;加强宣传引导,主动曝光河湖“四乱”违法典型案件;推进河道采砂、水域岸线规范化管理。
二是加强涉河项目监管。严格落实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强化涉河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
三是健全河湖“清四乱”考核问责机制。对河湖“清四乱”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年度评估,督促流域内省份将“清四乱”工作落实执行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完善政策标准和规划体系
在河湖“四乱”问题的认定、查处和清理整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标准,修订水利部印发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细化“四乱”分类标准,规范“查、认、改、罚”各环节工作;区分历史成因和客观事实,细化河湖“四乱”问题类型,分类制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清理整治程序,尤其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疑难复杂问题,加强研究,采取稳妥可行的清理整治措施;对涉及重要河湖和涉及历史民生的大体量“四乱”问题的清理整治,制定相关补偿机制,强化“清四乱”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河湖水域岸线、河湖划界等标准规范,保障河湖“清四乱”做到科学规范、有章可循。同时,推进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落实岸线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加强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河道采砂管理提供依据。
加强农村河湖治理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编制河湖岸线管理规划或方案,明确岸线功能区划;开展农村河湖水域空间管控行动,逐步退还被挤占的河湖水域空间,严厉打击违法种养殖、垃圾乱堆乱倒等侵占河湖行为。建立覆盖农村河湖的信息化平台,包括河湖基础数据、水质监测、岸线监控等方面,有效提升农村河湖管护效率和水平。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建立河湖长、河湖管理单位、第三方机构相结合的河湖巡查管护体系,加大对农村河渠岸线维护、水域保洁的日常管护力度,推动实现河湖管护的市场化、专业化,降低河湖“四乱”问题反弹风险。
强化依法依规管理保护
加快推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以及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进程,加快水法修订研究,总结提炼地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成熟经验入法,进一步完善河湖规划、岸线保护利用、河道采砂许可、河湖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风雨廊桥、光伏发电等情况,通过立法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和活动,为河湖空间管控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等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侵占河湖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为加强河湖管理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来源: 中国水利报
责编:李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