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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礼物、支出金钱等消费行为一般被认为是赠与。
赠与被对方接受的,原则上是不允许撤销的,即接收一方无需返还。但是法院在处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也会结合赠送财物的金额、个人收入消费水平、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进行是否返还的认定。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赠送礼物又后悔请求返还的,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因此,建议谈恋爱送礼也需理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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