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近年来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个案例入选。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提供了涉案影片完整内容的在线播放,其在涉案影片画面及声效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但没有设置障碍者识别机制。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无障碍影视”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俏佳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包含对该种“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即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俏佳人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侵权。考虑到俏佳人公司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残障人士且涉案影片点击量较少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无障碍版电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明确“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情况仅限于供阅读障碍者专用,作为“合理使用者”应采取有效的“阅读障碍者”验证机制以排除不符合条件者。该案判决有利于准确落实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马拉喀什条约》),有利于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利于规范无障碍版电影的制作发行。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著作权人,其将该影片音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执行,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实际完成,并将新丽公司交付的电影素材以“WKZ”(即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命名,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该影片素材留存百度云盘期间,被不法分子破解,致使涉案电影在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新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派华公司停止披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涉案影片素材,并将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该两项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派华公司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支出30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对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影片素材属于商业秘密,参与电影制作过程的主体众多,参与电影制作的各方人员在电影制作全环节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电影制作过程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利于保护参与电影制作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电影行业的繁荣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编辑:郭进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