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一工地发生了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和6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事故的调查报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还登上了新闻热搜。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中有一名实习生,有网友质疑,实习生为什么会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他有没有“资格”担责?是否在替事故“背锅”?
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建议追究刑责的3人中,其余两人分别为施工队伍的负责人、技术员,而实习生王某是项目部项目质量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据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2023年12月28日,安全总监孙某一当日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某伟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由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王某签收,要求12月29日下午暂停开挖施工,在安全支护体系建立完前不得私自施工。当日晚,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某超、生产经理耿某、安全总监孙某一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耿某签字后安排王某送达。由于王某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施工公司。12月30日上午9时33分许,事故就发生了。
我们不知道的是,实习生王某由于什么“个人原因”,没有将停工令送达。王某是否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进而要承担刑事责任,尚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毕竟,目前只是“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正如法律人士的分析,实习生的身份不应成为免于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这件事情也提醒,安全生产大于天,不管哪个岗位、哪个环节,也不管是正式员工还是实习生、临时员工,安全这根弦都松不得,人命关天,履职尽责必须有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对于岗位责任要有敬畏感。因为自己的过错酿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实习生的身份,只能是在具体定责时可以较正式员工相应减轻责任而已。
但实习生毕竟不是正式员工,一般来说只是在学校接受了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还不具备工作经验,实习时得有师父来传帮带,接受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获得实际工作经验,应该是不能独立承担某一重要岗位职责的。经理、总监在制发《工程停工令》后,有没有交代实习生王某此事十万火急,务必迅速送达施工队伍?话又说回来,如果停工令确实十万火急,不停工则事故随时有可能发生,这样极其重要的指令交给一个实习生传达是否合适?除了书面的停工令,能否直接打电话通知施工队伍负责人:存在严重隐患,必须马上停工,书面指令将即刻送达?安排实习生送达指令后,能否再到现场看看,施工队伍有无按照指令停工?
网上的争议、诸多网友对实习生王某是否“背锅”的追问,不仅仅是关注王某个人担责问题,而是事故发生后的追责是否公平公正,还有对这起事故深层的关注——为什么很多事故发生后,我们都能发现“这起事故本可避免”的遗憾?安全生产的链条,表面看似乎环环相扣,只发通知不问执行是否到位,导致重要环节发生了缺位,多一点“时时放心不下”,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评论员 陈迪晨
编辑:秦小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