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2023年12月,行政复议是关键词之一。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该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专门下发通知,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据悉,我校深度参与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9年12月7日,司法部与我校共同成立全国首个“行政复议研究中心”,2020年上半年,“行政复议研究中心”练育强教授带领团队克服疫情困难,立足于行政复议实践视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修订草案(实务建议稿)》,其中大量内容被司法部《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所采纳。2021年“行政复议研究中心”联合《法学》杂志进行“《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专题”的研究。
2023年7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期间,我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的指导下,针对该审议稿举办了学术研讨会”,并将相关研讨成果以专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行政复议知晓度首选率提高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和学习宣传,有力推动了行政复议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行政复议必将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案例一
随着农村的快速发展,很多田地由农业承包大户承包耕种经营。赵女士家住农村,为了在照顾盲人丈夫的同时也能获得一份收益,近年来一直为家附近的某承包户耕种田地。
2023年5月,赵女士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人社部门认为赵女士和某承包户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赵女士不服,向仪征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彼时,对于工伤认定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尤其是考虑到该案是在新型农村承包经营方式出现的情况下发生的新类型案件,今后可能还会有不少类似案件,江苏省仪征市司法局认为应当受理此案。
该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召集赵女士、承包户、人社部门三方坐在一起,厘清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责任,最终成功化解了这一行政争议。挂在仪征市司法局的一面“公平公正办实事,尽职尽责暖人心”的锦旗,正是赵女士对仪征市司法局积极主动作为表达的感谢。
▲2023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司法局有关工作人员与莲湖区司法行政干警一起走上街头,向群众广泛宣传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现场接受群众咨询。(资料图片)
2024年1月1日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此类案件就不再会有困惑了,因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明确将行政协议、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大,正是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一大亮点,这也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
群众参与行政复议更加便利
让群众参与行政复议更加便利,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也有体现,例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也在这方面有不少创新之举。
案例二
自2023年1月起,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网上申请平台的开通,使当事人在传统邮寄、当面申请的方式以外,还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实现权利救济,打通了专利行政复议申请“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复议电子申请量约占专利复议申请量的40%。
▲2023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资料图片)
多地贡献有益经验奠定基础
此前的行政复议实践及其积累起来的有益经验,也将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顺利实施送上“东风”。
案例三
因为认为从网上购买的某品牌手工鸡蛋酥的生产商浙江龙游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授权,某公司先后3次通过网络信访途径向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要求查处该违法行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超出管辖范围”和“不予立案”的答复意见。后该公司又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违法行为。
面对该起重复信访件,龙游县行政复议局审查后认为,该事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遂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及时告知并引导信访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终,龙游县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撤销了原“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将更好地监督政府自身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坚持复议为民,依法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焕发出更多活力。
依法治国,重在法之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