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的检察实践
编者按:
癸卯兔年,春临大地。新春佳节期间,本刊推出年度特别策划——2022年年度盘点,选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最具特色的关键词,集纳2022年《中国检察官》杂志24期重点文章,以飨读者。
本辑以刊期正序编排,点击题目即可阅读全文。
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判断
(2022/02)
齐 钦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孙昕锴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王路路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摘要: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确立既应当考察合规要素的形式要件,也应当对企业能否识别、预防、处置刑事风险,建立合规的企业文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考量。在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传统企业合规被注入刑事激励。在刑事合规的语境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依据,企业所制定的合规计划能否有效地预防刑事风险成为关键。
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检察进路
(2022/04)
季美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董彬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摘要:企业合规作为日前在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存在诸多差异性认识,需要对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探讨民营企业合规可区分三个层次:以个案处理为导向的检察合规;以作为义务遵守为重点的刑事合规;以应对外部压力为核心的行政合规和以社会责任承担为导向的计划合规。检察机关在辅助企业合规路径方面,应处理好起诉权与企业合规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的关系,以及企业的违法预防和权益维护的关系,从而使检察机关在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中迈向更为合理、高效的路途。
涉案企业合规中单位与责任人的二元化模式
(2022/06)
李 勇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四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摘要:企业合规发端于美国,在理论上秉承“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原则,但是美国的司法实践却是另一番景象,广泛存在“既放过企业,也放过责任人”的情况。我国中小微企业众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家族色彩浓厚,企业与企业家密切关联,对于“放过企业”与“严惩责任人”,应当采取单位与责任人分离的二元化模式,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针,以起诉必要性为基本标准,综合考量责任刑、预防刑和企业合规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三个因素,类型化地处理“放过企业”与“严惩责任人”的关系。
合规检察意见制发与落实问题探析
(2022/07)
王宗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侯艳琼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摘要: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验收合格,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合规检察意见。合规检察意见制发前,检察机关应充分进行前期调研,并重点关注行政处罚所依据事实的认定标准问题;检察机关撰写合规检察意见书应全面反映案件办理过程,事实清楚、重点突出,并可提出从轻、减免行政处罚意见;检察意见制发后,检察机关应保持与主管机关沟通,共同督促落实,形成加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力。
美国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安达信案”为视角
(2022/11)
姚 志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苗建涛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李森颖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摘要:安达信公司的破产事件在美国企业合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造成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美国联邦司法部对企业刑事起诉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得检察机关大规模使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而企业则在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强大的激励机制,企业以自我监管和全力配合等方式换取宽大的刑事处罚。企业合规机制逐渐成为美国普遍使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安达信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借鉴美国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发展,我国司法机关在面对涉案企业时应审慎适用追诉制度,可以探索建立相应的企业合规机制,帮助企业在面对法律风险时得以提前预防、识别和应对。
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审查要点与思考
(2022/12)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摘要: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审查中承担多重角色,既是企业合规计划建立中的支持者、帮助者,又是企业合规计划实施中的监督者,还是给予涉案企业刑事优待时的裁量者,需要充分发挥上述角色作用。由于目前合规考察期限依附于审查起诉期限,需要将合规准备工作前移,以便于更有效开展合规考察。涉案企业合规的核心目的在于“保企业”而非“保个人”,在审查中要准确区分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检察机关数据合规评价标准与展开路径
(2022/12)
朱铁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李碧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
摘要:检察机关数据合规探索集末端处置与前端治理于一体,对推动企业刑事犯罪治理、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据领域网络爬虫行为的入刑评价应综合行为方式违法性与所获数据性质进行综合判断,而对企业数据合规风险的预防控制需要兼顾技术规范化与管理专业化标准。检察机关开展数据合规监督考察应当准确把握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范围与介入阶段,重点提升数据合规监督评估的有效性,并从事前防治、事中矫治、事后共治三个维度优化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办案机制,推动促进数字行业健全数据合规经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