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我当时要是不图这个方便就好了...”
4月2日,蒋某某懊悔地说。
两个月前
家住永州双牌县泷泊镇大路口村的
69岁蒋某某因在后院草地焚烧废纸
不慎引燃周边草地,火势迅速蔓延
相邻露天停车场内的39辆车被烧毁
据了解,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50余平方米
烧毁事故车辆两轮车32辆、三轮车2辆
四轮车5辆,共计39辆
造成经济损失21.89万元
颜斌
双牌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
通过前期调查,我们发现该起火灾财产损失比较大,过失引发火灾的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大队将该起火灾的情况说明函告双牌县公安局,并由该局依法对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为何不能露天焚烧垃圾?
01
污染大气环境
焚烧产生的烟尘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加重雾霾,加剧温室效应。此外,焚烧时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指数会达到高峰值。
02
危害身体健康
露天焚烧所产生的污染物,如果达到一定的浓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极易引发呼吸系统等各类疾病。
03
威胁交通安全
燃烧垃圾、秸秆形成大量的烟雾,使能见度和可见范围降低,严重干扰正常的交通运输,对交通构成潜在威胁。
04
存在火灾隐患
垃圾、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05
破坏土壤结构
焚烧垃圾、秸秆会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坚决不可取!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不仅可能导致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更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蓝叔在此呼吁大家
切勿随意焚烧垃圾等易燃物品
安全防火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