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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新疆法治报网 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成功和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院领导和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多年的矛盾得以化解,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2020年5月29日,此案经青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为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许某某工程款352,3365.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2,3365.48元为基数,按月5‰自2012年10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计付。判决生效后,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许某某随后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青河县人民法院终本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青河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院主要领导围绕“法、理、情”多角度,多次沟通协调,耐心反复地对其释法析理,向其释明,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能挑战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如期履行。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新疆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连本带息共计支付550,0000元并承诺于2024年1月起分六期履行,第三方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所有案款及违约金提供担保。当月已成功执行到位第一期案款100,0000元。下一步,青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因案施策,用足用活执行措施,以能动执行,让被执行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强制力度,又感受到善意执行的司法温度,从而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通讯员 阿娜尔古丽·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