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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生矛盾,争吵不断,缺乏沟通。自2019年12月分居至今,现苏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苏某返还彩礼50000元,理由是筹备结婚时,因家庭困难彩礼均是借钱置办,且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很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院表示,苏某与张某尽管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张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遂判决准予苏某与张某离婚,对于张某要求苏某返还彩礼50000元的诉求不予采纳,双方表示服判,均未上诉。
(通讯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