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孙烦,带孙难,带孙不能出去玩;带孙苦,带孙累,带孙还没辛苦费”。现如今,双职工夫妻缺乏带娃的时间精力是一个现实问题。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往往成为照看孙辈的主力。
老人帮忙看孩子,有法律义务吗?老人带娃有权要求支付“带孙费”吗?爷孙之间又有抚养义务吗?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邓可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余佳楠,共同探讨《民法典》涉及的“老人带娃”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
2020年年底,老王辞职后从老家来到北京,帮女儿王女士、女婿张先生照看5岁多的外孙。平时,他的主要“任务”是接送外孙上幼儿园,陪外孙玩耍,帮女儿女婿做做家务。小外孙也非常喜欢姥爷,爷孙生活其乐融融。可老王却突然将女婿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照顾外孙8个月以来的费用1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发现这起案件还有着深层背景:张先生在与王女士结婚前还曾有一段婚姻,并与前妻育有一子。老王的亲外孙是张先生再婚后生育。张先生认为其父母就在北京生活,已经退休、身体健康,家庭条件也不错,有带孩子的能力和意愿。但是王女士却认为孩子跟姥爷感情比较好,执意让老王来京。最终,张先生进行了妥协。但是,当张先生提出想让他与前妻生育的大儿子来家里小住时,遭到了王女士的反对。同时,两代人的生活习惯差异,以及老王就医等问题,也让小两口的婚姻产生了裂痕。二人离婚后,老王认为,前女婿张先生对老人的付出不知感恩,于是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爷孙”之间有抚养义务吗?
依据民法典第1068条、1074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父母去世或无力抚养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因此在父母均在世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并非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人。
在实践中,老人主张带孙费的矛盾根源通常都隐藏家庭关系中。本案中夫妻俩就因为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导致矛盾频发,最终婚姻走向破裂。老王作为父亲心疼自己的女儿,辞职来京带孩子,无论女婿是否领情,客观上确实代替张先生本人承担了部分抚养子女的义务。
老王帮女儿女婿看孙子构成劳务关系吗?
劳务合同受民法典保护。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达成劳务关系的合意,从而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未曾就向老王支付带孙费达成合意,双方也未约定过带孩费、家务费,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老王主张劳务费没有依据。
如何从法律上认定老人的“付出”?
老王的带孙行为可被认定为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这项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二十八章第979条至984条。其中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在隔代抚养问题中,老人在子女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老王不具有抚养孙子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其为了减轻子女负担,承担了照料孙子的责任。女婿张先生虽然口头上拒绝,但实际上接受了老王提供的带孙行为及家务劳动,老王在一定程度上为张先生带来了收益,避免了损失,故其行为可被认定为构成无因管理。本案中,老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了必要费用或遭受了损失,故其主张带孙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子女是否有义务给老人支付“带孙费”?
这一问题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老人带孙实际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帮扶行为。从维护家庭社会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法律干涉家庭事务需要保持谨慎,在是否适用无因管理制度时也应慎重,要综合考虑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情况、抚养方式、家庭经济情况、老人带孙的时长等因素。老人照顾孙辈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更有可能得到支持。
家庭成员之间应多相互体谅、帮助。老人带孙确实非常辛苦,其付出的劳动值得并且应当被尊重和肯定。年轻人在处理家庭矛盾时也请多给老人一份尊重,时常感恩、时常关怀。
这个案件对我们有何启发?
法律要回应社会现实。反过来,法律也可以影响社会观念。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编著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除父母之外,我国0-5岁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和教育主体主要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意味着无数老人为之投入了宝贵的心血和繁重的劳动。本案的一个意义也在于可以使社会更好地认识到家庭劳动的重要价值。
视频来源:BRTV科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