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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价!事关潍坊这部分用户供热价格

日期: 来源:奎文发布收集编辑:奎文发布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潍坊市发改委定于2023年2月16日上午9:00在东方大酒店A座二楼和天下厅(东风东街与东方路路口东北角),召开潍坊城区完善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计量热价)及制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听证会,对定价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是否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计量热价)听证方案要点

(一)相关背景

2010年,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两部制供热价格(即计量收费政策),并于2014年、2016年,两次对两部制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目前,城区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为:基本热价为6.9元/平方米,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基本热价为2.90元/平方米,差价(4元/平方米)由同级财政承担;计量热价为0.153元/千瓦时。

2021-2022供热季,城区实际计量供热面积约占实际全部供热面积的16%,每平方米平均退费约5.85元。初步统计前三个供暖季数据,每平方米平均退费约5.11元,供热价格低于供热成本,造成价格成本倒挂。近年来,一是行业主管部门认为计量热价偏低,多次提出调整计量热价的意见建议;二是因退费较多,造成执行两部制供热价格亏损较多,供热企业推广计量供热的积极性不高,虽然给部分小区安装了热计量表而实际并未投入使用,引发用户投诉。三是部分安装热计量表的用户,即使不采取任何节能措施,供热结束后也能退费,这对于未安装热计量表的用户来讲显失公平,也不利于资源节约。四是部分未安装计量表的用户强烈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执行两部制热价,实行计量收费。

(二)政策依据

1.《潍坊市供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供热企业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

2.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规定:深化供热价格改革。按照“多用热、多付费”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制度,合理引导热力消费。

3.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规定:各地制定的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居民用户热量收费上限。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拟调整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供热企业良性发展,维护市民、企业双方的合法价格权益,按照“多用热、多付费”原则,拟对计量热价进行适当调整,合理引导热力消费。经初步测算,拟将计量热价由0.153元/千瓦时调整为0.19元/千瓦时。

方案一:维持目前“多退少不补”政策。即在结算热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23元/㎡)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方案二:供热计量收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在结算热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23元/㎡)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用热量收费超过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超过10%;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二、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听证方案要点

我市城区共有阁楼、阳光房(负一层)约12700余户,另有部分地下室、车库等有供热需求。对于这部分特殊用房供热,之前采取的政策是由供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在实践中,有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容易引起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台相关价格政策予以明确。

目前我省济南、青岛、烟台、威海、聊城、日照、东营和淄博等8个地市出台了阁楼、地下室等供热价格政策。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其他地市做法,拟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如下:

(一)安装采暖设施且用热的,按以下方式计收热费:

1.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两部制供热价格标准计收热费。基本热价为3.45元/平方米。

2.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计收热费。其中,阁楼等特殊用房有房产证(合同、协议)的,按其注明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没有计费面积依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供热建筑面积,测量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二)未安装采暖设施的或者安装了采暖设施但不用热的,不得收取供热费用。

三、供热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于2021年4月至6月、2022年5月至7月分两次对潍坊泰和热力有限公司等5家终端供热企业2019-2021年供热成本进行了监审,结论如下:

经审核,我市城区2019-2021年供热终端按面积计算加权平均成本为23.29元/平方米。

居民如果对听证方案有意见建议

于2023年2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

发送至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邮箱:

wfsfgwjggLk@wf.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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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潍坊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收费方式有两种,即按用热量收费和按供热建筑面积收费。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据统计,我市城区实际实行供热计量的户数占所有供热用户的16%左右,按建筑面积收费的户数占所有供热户数的84%左右。

此次价格听证仅针对潍坊城区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即计量热价,也就是家中安装使用热计量表的居民用户;同时对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进行听证。潍坊城区按建筑面积收费的供热价格保持不变,仍为23元/㎡。

潍坊城区取暖费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收取有关政策问答

目前,我市城区取暖费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收取,居民生活采暖用热价格为23元/平方米,非居民生活采暖用热基准价格为31.1元/平方米(可上浮5%,下浮不限)。为什么取暖费按房产证建筑面积收取,而不是按套内(使用)面积收取呢?

一、取暖费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收取的依据是什么?

《潍坊市供热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在我市供热条例立法过程中,市人大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我委也派员参加)到青岛专门就收费方式问题进行了调研。青岛市人大的同志反映,按照使用面积收费的办法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少纠纷和争议,主要是用户对自己房子应当按哪个档次的标准进行面积换算有争议,对此主管部门应用户要求到家里进行实测,对实测的结果还是有不少的争议。所以青岛市人大的同志总结实践经验,认为以使用面积收费争议多,建议仍然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因此,我市仍然延续之前的惯例,按房产证建筑面积收费。对此,市人大在《潍坊市供热条例》出台时已对按建筑面积收费进行了解释说明。

二、我市供暖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费原因有哪些?

我市有关部门对市区新建小区住宅核发的房产证,既有建筑面积数据,也有套内(使用)面积数据。但对部分老旧小区,有关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只有建筑面积数据,无套内(使用)面积数据。若按套内(使用)面积计费,一是目前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无统一计算依据;二是若重新测量,测量主体的认定及收费易引起社会争议,也就是由谁来测量?谁测量的准确?测量费用由谁承担?这些都会产生争议;三是目前我国北方供暖地区大多采用按建筑面积计费。我省16个地市中,共有10个地市采用按建筑面积计费。四是按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我市组织召开了供热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因此,我市借鉴省内其他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选择了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费。

三、不同计费方式对用户交费有什么影响?

供热价格是由供热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和税金构成。在定价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按套内(使用)面积计费,价格标准比按照建筑面积计费要高,不是标准降低或不变。总之,在定价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不管是按建筑面积计费还是按套内面积计费,居民实际承担的总费用是一致的。


资料来源:潍坊市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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