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霏莹)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毒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杨某先后在古丈县、永顺县、凤凰县、花垣县、泸溪县等地,使用弓弩发射飞镖状注射器毒杀的方式偷盗他人饲养的土狗数十只,销售给张某,非法获利49230元。张某收购后将狗肉销售到古丈县、吉首市的多家餐馆,销售价款约6万元。案发后经侦查机关鉴定,确定杨某使用的毒镖注射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对人体具有毒害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因被告人杨某、张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诉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弓弩发射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镖盗杀他人土狗,并将毒杀而来的土狗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杨某销售给其的土狗系毒杀而来,仍低价收购并销售给消费者食用,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从事狗肉摊点经营,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判处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判处被告人张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0万元,被告人杨某对其中49.2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2名被告人在州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古丈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将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作为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古丈法院将坚决守好民生安全底线,持续聚焦群众关心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保障消费者和诚信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