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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游客旅途中去世 法院判定旅行社无责

日期: 来源:中国旅游报收集编辑:中国旅游报

日前,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城法院)对一起老年游客于旅途中去世,家属起诉旅行社的二审案件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即涉案旅行社对老年游客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哪些事实,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其他旅行社应从此案件中作哪些总结?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图虫创意 供图

案由:老人旅途中亡故

据红星新闻报道,来自四川的游客刘婆婆在两个女儿的陪同下参团前往山东旅游。然而,游玩1天后,刘婆婆于清晨被同住游客发现无法唤醒,120医护人员到达后确认老人已经死亡。

刘婆婆的两个女儿认为组团社山东某旅行社存在过错,导致老人死亡,遂将该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5万余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山东某旅行社在组织旅行过程中存在长途跋涉,且在发现老人无法唤醒后,她们尝试过联系地接导游,但直到120医护人员确认母亲死亡,地接导游仍未出现,故旅行社存在抢救不及时等过错。

焦点:旅行社是否有过错

本案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由于刘婆婆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因此,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为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对刘婆婆的疾病是否存在诱发因素,以及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等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旅行社在刘婆婆死亡前1日,组织游客游览位于济南市区的大明湖和黑虎泉两个景点。这两个景点距离较近且地势较为平坦,游客活动强度不高。同时,在游玩结束后安排了较长的休息时间,故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不存在不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情形。

对于旅行社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婆婆游玩结束入住酒店时,尚未表现出异常,且刘婆婆按照平时的作息时间入睡,因自身疾病不幸在睡梦中去世,如苛求旅行社安排专门的人员在刘婆婆睡眠时对其进行守护、救助,该要求既违背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山东某旅行社对于刘婆婆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涪城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分析: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傅林放认为,旅行社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素有两个层面:一是旅行社是否存在安全保障相关义务未适当履行的情况,包括合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二是义务未履行与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关于旅行社安全保障相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4个方面:

一是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及产品。包括供应商采购过程、线路安排、旅游组织过程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约定,符合团队游客年龄、身体状况等客观条件。如果是专门的老年团,还应该符合《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要求。本案原告主张行程存在长途跋涉,不符合老年人身体要求,行程设计不合理。但法院并未认定这一事实,因此未能得出本案旅游服务产品不合格的结论,死亡后果与行程安排没有因果关系。

二是消除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基于旅行社专业认知可以消除的旅游安全隐患,旅行社应当事先主动采取防范、排除措施,比如发现景区道路湿滑或者有坑洼,应该提前设置围栏。本案是游客在睡梦中离世,与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该义务履行与否,不影响责任认定。

三是履行必要的告知警示义务。旅游活动中的一些安全风险是无法消除的,比如涉水项目的溺水风险,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旅游活动的风险等。此类风险,游客未必有能力注意到,但作为专业的经营者,旅行社应当预见,并提前向游客告知、警示,以便游客能自行注意避免风险。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行业里常见的告知书,一般都包含了这些内容。本案游客睡梦中离世,这并非旅游活动自身包含的风险,不能苛求旅行社预见并要求提前告知,也不是游客能自行注意就可以避免的。因此不能认为旅行社有违本项义务,并引发了游客死亡的后果。

四是履行及时必要的救助义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旅行社应当履行救助义务,救助要及时,救助方式基于旅行社的客观能力,以合理、必要为限。本案游客离世的情况,旅行社客观上是无法实施救助的,因此不能认为旅行社违反了该项义务。

综上,依据本案事实,难以认定旅行社存在未适当履行安全保障相关义务的情况,或者即使有义务未履行,但这与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就游客死亡的后果,旅行社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旅游经营活动中,旅行社如何降低安全事故法律风险,可以从上述4个方面入手做实、做细。(作者:中国旅游报记者 赵垒;编辑: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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