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职中了解到,部分超市、菜场里,消费者从商家买回来的看起来新鲜瓜果蔬菜及肉类,回家后就变了样,并不新鲜,但是怕麻烦,很少去找商家维权。
原来,这些商家在销售农产品时用起了“生鲜灯”,对待售的生鲜农产品有“美颜”功效,增强待售农产品的视觉效果,在光色的调和影响下,容易让消费者对待售生鲜食用农产品选择产生错觉,较难分辨农产品的新鲜程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生鲜灯”的过度使用,扰乱了农产品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到: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根据国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一般超市营业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要求不小于80,但商家使用显色指数明显低于80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据此,县检察院依法向县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开展“生鲜灯”问题专项清理行动的检察建议。
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对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市场进行宣传,动员商户避免使用“生鲜灯”,改用白炽灯。同时,启动“生鲜灯”问题专项治理,对全县大型超市、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等生鲜农产品销售网点进行大排查,对发现过度使用“生鲜灯”的商家,要求立即整改,目前大部分商家已整改到位。
下一步县检察院还牵头联合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会签《关于加强整治农产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联动工作机制》的文件,共同做好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向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发送提醒函,突出加强对农产品安全溯源治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涟水检察在线
编辑:张渊琪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