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陪前妻就诊时二人发生争执厮打,护士见状劝架时,被男子误伤打断两根肋骨。近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了男子马某的上诉,维持了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决,男子马某和其前妻赔偿护士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110吗?我是某医院护士,两名患者在医院就诊时打架,我劝架却被打伤了。”2023年6月21日,银川某医院护士张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原来,当天张某在医院上班时,遇到女患者柴某与同行的男子马某打架,张某见状上前拉架,谁知被马某用拳头误伤,经检查,张某两根肋骨骨折。
事发后,接警民警电话联系柴某、马某与张某协商赔偿,但柴某拒绝协商,马某不接电话,民警只能告诉报警人张某走法律程序。
2023年1月,张某起诉到兴庆区法院,要求马某、柴某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3.3万余元。但在法庭审理中,马某却说张某的伤情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义务赔偿张某。
马某说,事发当日,他抱着孩子陪前妻柴某到某医院做检查期间,二人发生口角、撕扯。医院护士张某见状与同事一起拦着柴某,让马某先行离开。整个过程中,张某始终背对马某,未与马某有过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且马某当时一手抱着孩子,另一只手拿着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记录,不可能打伤原告,原告的伤情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另外,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其伤情与马某有关,原告主张的费用也过高了。
而柴某表示,自己就诊时与马某发生冲突,但没有同张某发生争执,没有理由也没有可能侵害张某。
兴庆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柴某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发生争吵,双方未能冷静妥善处理矛盾,进而发生撕扯,张某作为医院护士,对二人进行劝阻系正当履职行为,充分体现了张某的敬业精神,积极弘扬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对此予以肯定。马某与柴某在医院内争吵、撕扯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二人对此均负有过错,且马某在张某拉架时误伤张某,直接导致张某肋骨骨折,马某与柴某对护士张某肋骨骨折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原告张某损伤是被告马某误伤直接导致,故认定被告马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柴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马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1.049万余元,柴某赔偿4499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马某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法院。今年3月,银川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劝架属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和睦友好、相互关心帮助的价值观念,还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应当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劝架者的权益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张怀民 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