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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酒泉日报收集编辑:酒泉日报
近日,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2017年4月,李某向王某借款1.2万元,后李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9000元未还。2017年6月,双方签订借款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2017年7月前偿还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讨借款未果,2018年以后,王某再未联系到李某。2023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其欠款。庭审中,李某辩称距双方借款已过去5年多,王某的主张还款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2017年借款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及时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应当知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2018年被告更换手机号码原告无法联系后,原告并未及时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现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 琳)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