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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镇安县法院青铜法庭收到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甲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限期一年内偿还本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逾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因案件标的不大、事实简单,承办法官决定暂不收取诉讼费,先进行诉前调解,但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被告,均未成功,后经多方打听联系上被告之子徐某乙,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父不还款导致的后果等利弊关系。徐某乙向法庭陈述,其父亲虽已年迈,但经济困难,常年在外打工,自己短时间也无法联系上,但该笔借款他知晓,经过认真思索后,向法官表示自己尽快私下与原告协商,愿意代替父亲偿还。2月21日,原告赵某主动联系法庭,因已与徐某乙就本笔借款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不再起诉其父徐某甲,法庭随即驱车几十公里前往原告家中核实,并当场将案件相关手续办毕,一起民间经济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镇安县法院青铜法庭传承和探索“枫桥经验”,始终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自行协商等方式,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点赞”。(文中均为化名)(镇安法院:陈庭乐 方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