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绘图 刘阳
通讯员 朱钰坪
长江十年禁渔,总有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前不久,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刘某等2人自愿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生态补偿修复等费用3.8万元。
5月20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4月,刘某邀约张某到梁子湖水域捕鱼。某日21时许,由张某驾船、刘某起网,使用四条三重刺网在禁捕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捕获花白鲢、翘嘴、鲤鱼等渔获物共计1549.56千克。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电话联系“鱼贩子”王某,要求其收购捕捞的渔获物。经评估,王某、李某收购的渔获物价值约2.36万元。
2023年6月,公安机关以刘某、张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梁子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要彻底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不仅要盯着捕鱼的‘网子’,还要盯紧买鱼的‘袋子’,从源头切断非法捕捞的利益输送链条。”承办检察官介绍,在审查中,该院发现“鱼贩子”王某在明知刘某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情况下,仍然邀约李某收购渔获物,具有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情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办理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考虑到几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梁子湖水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该院依法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使其承担恢复生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23年9月,该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等2人连带赔偿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生态补偿修复等费用3.8万元。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此次庭审在案发地所在村开展,现场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非法捕捞拟不起诉人、周边村民等20余人参与旁听。“既能够有效惩治犯罪,又做到以案释法,教育一片。”承办检察官表示。
梁子湖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惩治与修复并行,为守护梁子湖区的青山绿水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