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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于静波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八号人民法庭副庭长陈晓玲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被告王某和高某是夫妻关系,在太安乡共同经营玉米收购生意。2022年2月18日,原告雒某与王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原告收购玉米180吨,付定金10000元,同时约定好粮价格为0.92元,捂粮价格0.8元,若一方违约,则付对方双倍定金。原告雒某于当天将定金10000元交付被告高某。
2022年2月18日,王某和高某向原告交付玉米61820市斤,剩余玉米该夫妻二人没有交付原告。原告将王某、高某起诉至榆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某夫妻二人返还双倍定金。
榆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高某共同经营玉米收购生意,与原告雒某签订买卖协议,并收取原告雒某的定金10000元,现王某和高某夫妻二人不按约定向原告雒某交付玉米,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故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雒某定金人民币20000元。
榆树市素有“天下第一粮仓”的美誉,榆树法院结合地区特色,推出“法润粮仓”系列活动,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真情实意,真抓实干,充分发挥乡土司法审判优势,致力于守护乡村文明乡风、淳朴乡情,维护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