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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山东采取10项措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

日期: 来源:山东发布收集编辑:山东发布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同志等介绍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今年山东省在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方面,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能否介绍一下文件的出台背景?

宫钊: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出台专门文件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作出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国务院出台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系列文件均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另一方面,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更高要求。行政执法量大面广,直接关系企业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政府公信力。行政裁量权虽然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但如果规范不力、行使不当,极易产生执法不公。通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能够将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该严则严、该宽则宽,推动行政处罚过罚相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满足群众期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4个方面10条具体落实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严格规范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职责权限。明确区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强调根据《意见》规定的权责和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对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原则上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下级行政机关直接适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补充制定,既避免裁量权基准“一刀切”、简单化,也避免重复制定、基准过多过乱。二是准确界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裁量权基准不明确、不具体、不全面的问题,按照《意见》规定,分别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其他五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内容进行细化规范,明确具体要求。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最迫切、难度最大的实际,对基准制定时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全面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围绕裁量权基准的管理,要求严格制定公布程序,强化对基准的备案审查;要求规范基准适用,将裁量权基准嵌入办案系统,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并明确了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处理方式;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四是着力强化工作保障。为确保《若干措施》真正落地见效,从强化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各级各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职责及相关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确保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

山东早在2013年就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制定实施了《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级行政执法单位制定公布了处罚裁量权基准,涵盖3486项行政处罚事项,占总数的92.8%。从长期的实施效果来看,处罚裁量权基准涵盖的裁量情形还不够全面、标准还不够具体,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还不可避免,与国务院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仅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其他行政裁量权没有涉及,在实现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再比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基准内容等方面与新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不同层级裁量权基准的效力、一般适用规则、调整适用情形等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山东制定了《若干措施》,将国务院文件中要求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也解决前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目前,各省直部门、单位正在紧锣密鼓制定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法治日报记者:

请问山东省司法厅在深化“减证便民”行动、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有何打算?

许研研:“减证便民”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近年来,省司法厅将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与“无证明之省”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立足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多跑腿等突出问题,大力清理奇葩证明,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落地,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减轻了群众负担,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不断增强。国务院“放管服”工作简报专题刊发推广,《人民日报》《大众日报》等媒体宣传推介,工作经验纳入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被评为2022年度法治为民实事。主要做法是:

(一)以清单管理为关键点,实现“无证明”可办。针对政务服务证明多、手续繁等问题,全面清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化管理,从制度层面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一是全面深度清理。自2018年开始,连续6年组织开展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办理政务事项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先后取消578项证明事项,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减负担、增便利。二是实施清单管理。依托清理工作成果,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2020年组织编制形成省级层面36个执法领域787项的通用清单,实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设定依据及开具单位等要素的统一,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三是及时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国家清理情况,及时对山东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今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涵盖35个部门766项证明事项,对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开具单位等进行了规范。

(二)以告知承诺制为突破点,实现“无证明”易办。立足企业群众需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减时限、减手续、减环节。一是积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9年以国务院部署试点为契机,积极推进改革,召开部署会议,印发方案。各试点单位积极行动,迅速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山东在司法部会议上作了发言。二是健全工作推进机制。2021年初,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了15个省级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德州市召开全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会,总结交流各地经验做法,打造优化营商环境新品牌。三是统一推行告知承诺制范围。组织省直单位编制形成包含29个执法领域、410项证明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用清单,明确了推行范围,最大限度促进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按照相同标准办理。2022年对通用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扩展到31个执法领域的520项证明事项,全省统一适用,实行“免交证明、承诺即办”。四是规范工作程序。印发《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证明事项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等,为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告知承诺制提供统一的操作指引。

(三)以数据赋能为支撑点,实现“无证明”简办。会同省大数据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电子证照在更多领域应用并实现全国互通互认,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推动政务服务“减证便民”向“无证利民”转变。一是深化数据共享。建立数据共享常态化机制,对能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验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政府部门承担核验义务。二是加强行政协助核查。出台《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对于无法实现线上核查、又不符合现场核查标准的事项,健全协助核查机制、规范核查程序、统一核查时限、顺畅沟通对接、确保衔接配合。三是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无证明”。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省大数据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通知,在8个市和4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探索电子证照在交通运输和文化旅游等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亮码核验”“信息免填”“实体证照免提交”,减轻企业群众迎检、配合调查负担。

下一步,山东省司法厅将立足本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一是组织编制行政协助事项清单,完善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全面调度了解工作落实情况,针对发现的短板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三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将告知承诺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进行协同共享,按照信用等级推动差异化监管。四是推动行政执法办案业务系统升级,对接本地区电子证照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应用电子证照提供信息化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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