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文/毕研华 图/杨忠奎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月21日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很多人都有同样的经历,在超市、菜市场看着生鲜肉类色泽红润鲜嫩,而买回家一看,和在其他地方买到的没有什么两样,其中奥秘就在于光照。而这种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让食品看起来更“新鲜”的灯具,在业内被称作“生鲜灯”,近年来在各大商店超市、生鲜市场上运用相当普遍。
在“生鲜灯”的照射下,人眼看到的物体颜色较自然光下的颜色更鲜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将原本并不那么新鲜的食材,通过光照作用进行“美颜”,让人看起来感觉到格外“新鲜”,等于遮掩、改变了商品的真实信息,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判断和消费体验,这种“信息误导”行为,也是一种欺骗营销。可假的终究是假的,灯光下再漂亮,离开灯光立马原形毕露。消费者在上过当之后,以后很大可能不会再光顾这家门店或摊位了。因此,靠“生鲜灯”忽悠消费者,商户可能会收获一时之利,失去的却是长久的信任。
“生鲜灯”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诚信经营问题。《办法》的出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助力构建市场信任的有力措施。好生意靠的是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希望广大商户在彻底关掉“生鲜灯”之后,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落实,修炼内功提升服务和商品品质,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让我们的消费环境更加真实、友好起来。广大商户只有始终以诚信为本才能打造“金招牌”、赢得好口碑,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据《办法》规定,商家违规使用“生鲜灯”且拒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将《办法》落实到实处,做好日常监督,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让不讲诚信的商家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