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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淄发布收集编辑:临淄发布
临淄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以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二、禁火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1. 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 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烧烤、玩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在道路防护林带内焚烧树叶杂草及农作物;
6.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林区内从事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森林经营者和监管单位对防火安全的要求和检查。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建设的墓地,应当统一规划,并建设相应的防火墙和防火隔离带。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拨打报警电话110 、119。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禁令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